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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农民工社保缺失问题亟待重视
2010-10-25 02:56: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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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夏在采访一线职工战高温斗酷暑稿件时,惊奇地发现某专线车队的100多名农民工尽管在该企业工作近10年了 ,而且从事的多是驾驶和售票等关键岗位,但居然无一人享受过社会保险待遇。经过了解,类似该车队的问题并非个别。尽管《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5年多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也已经3年了,但是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有些用工单位除按月给这些农民工发工资外,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也不给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 “因为他们是农民身份,所以不用给缴纳社会保险”; “农民工是临时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些用人单位还杜撰所谓什么: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交不进去……”来推脱他们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据记者了解,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现象不仅仅广泛存在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饮食、交通、商业零售等行业,类似情况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等用人单位更是普遍存在。如本报7月26日报道的“不服省级机关辞退,一农民工状告共青团陕西某省级机关”;以及本报多次跟踪报道的西安石油大学 “临时工”讨要待遇问题;等等,都反映的是农民工维权状告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以上几起案例不但反映了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现状,而且也反映出了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存在的实际问题。
    记者近期也接待了几起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农民工。这几位农民工和近期媒体上报道的把用人单位告到法庭上的农民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大都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有的甚至工作了二三十年之久,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已超过退休年龄,面临无法养老的实际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立法步伐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究竟应该由谁来解决?该不该为这些 “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尽管社会上还有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些模糊认识,但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已经比较健全,条文也都清楚明白,没有模糊扯皮之处。
    比如,在 《劳动法》实施后的1996年10月9日,劳办发 【1996】215号《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1997年9月15日,劳办发 【1997】88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再次明确规定: “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以上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以上两个劳动部的复函中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讲: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后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有政策依据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担负起为进城务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少农民工不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不知道自己应享受的权益或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不应成为当前一些企业乃至国家机关随意侵权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某些劳动执法部门麻木不仁甚至不作为,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
    在全国实行城乡一体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模范执行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依法为与其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进城务工农民工能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劳动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加入到城市劳动者的行列,这个问题不但牵扯到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更关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长期累积将会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劳动执法部门的重视。 本报记者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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