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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老工人谢之豹:十年奔波讨“说法”
2011-03-24 02:05:4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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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2月初,已到农历年
    关时节,西安的
    天气寒冷异常。大街
    小巷人来车往的人群不是忙着请客送礼,就是张罗着采购年货。年届七旬的谢之豹老人却手提着反映材料的小包,奔走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媒体之间。寒风吹拂下,老人本来就瘦弱的身体显得更加单薄,只是从他依然坚毅的目光里才能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力量。见到记者,他侃侃而谈,其思路之清晰法理之严明令人感佩。得知这位当年曾来报社咨询过政策的老人,十年来依然还在为着工友们的问题在奔走,记者内心油然升起一片敬仰之情。老人的遭遇和经历不由也涌上心头。
    谢之豹是1969年5月从部队转业到原西安氮肥厂的老职工,长期在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喜爱读书和钻研,凡事总爱问个为什么,在职工中威信很高。
    据介绍,2001年,原国营大企业的西安氮肥厂破产后被陕
    西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产全部接受、职工全员安
    置”的原则被整体接收。按照收购协议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负责了原厂职工的安置工作,这样谢之豹自然也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他在该企业工作到2002年8月,从陕西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之豹说,2000年他还在厂里工作的时候就听说政府有文件规定企业要给职工上调工资,可具体的内容不了解,所以他没有太在意,当听说别的厂都给职工调整工资了,想到这涉及千余名职工权益的大事,职工们纷纷找他,他和其他几个老职工就坐不住了。由于手头没有文件,他先到某劳动主管部门想要份关于调整工资的文件了解了解,可是却遭到拒绝,劳动主管部门一位干部甚至还教训说:“你要这干吗?这不是随便给外人看的,再说都快退休了,还找这些麻烦事干吗?”对于这样的说法他没理会,他又几番骑车从大西郊进城找该劳动主管部门里的别人要,终于有位“好心”的同志不忍看他天天往这里跑,便将相关文件复印给了他。经过查阅和了解相关的文件,他觉得厂里确实应该给他们涨工资。2002
    年2月开始,谢师傅们拿着省里发的文件找到厂里的负责人,要求这家接受单位的负责人按政策办,给他们调工资。可是跑了五六趟,某锌业公司的负责人以企业无效益等理由始终对他们推拖。老谢经过调查,了解到2001年至2002年该公司的效益一直很好,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后利润就达上千万,但他自2002年退休后,工资一直未涨,每个月仅有五
    六百元钱。而陕政办发[2001]79号文件对2001年全省
    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正常经营,就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增长职工工资。面对老谢的做法,厂里有人就说:“工资由老板定,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可谢之豹听后偏偏不信这个邪,他坚信“企业效益好了,给职工涨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有国家文件明确要求。于是谢之豹等人又多次以书面形式要求上调工资,锌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某集团负责人仍久拖不做,找种种理由搪塞他们,直到谢之豹等人退休仍然没有享受到工资上调待遇。为了维护自己和工友们的利益,谢之豹无奈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2002年10月21日,谢之豹等人将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请求省劳动仲裁委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
    行办法》和陕政办及市劳办发布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该锌业公司上调工资并补发社会保险。2003
    年2月24日省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认为: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按工资指导线调整工资,须提出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制定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方能进行。因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谢之豹等人要求调整工资无明确具体的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补发社会保险亦无具体依据,故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输了,谢之豹就只得走上法院。2003年3月21日,谢之豹等人一纸诉状将原告再次告到了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但令老谢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7月21日,雁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驳回了谢之豹等人的诉求。
    官司会输,这是谢之豹没有想到的,因为开庭前他和工友们请教了几位律师,证明所有的证据都对自己有利。谢之豹无奈之下,2003年7月他们又上诉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支持。驳回了他
    连打败仗对起诉的老职工们无疑是个很大的打击。难道是自己把政府文件领会错了?谢之豹咋也想不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无论吃饭还是睡觉,都拿着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一字一句仔细斟酌,他怎么也找不出企业不给自己涨工资的理由,他认为自己理解的没有错。在长时间和律师的交流探讨中,他把相关文件都可以背下来了,连不少专业律师都笑言,“谢师傅你快成法律专家了。”
    为了打官司谢之豹常常奔波在法律事务所和法院之间,经过了一段和律师以及向行内人士请教交流后,谢师傅觉得这件事的主要原因虽直接在企业,但是政府相关部门没有行使好监管职能,正是这样,才使得企业敢置政府文件于不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为此负责。2003年9月10日,谢之豹等人调转目标,又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他们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告上了法庭,请求新城区法院判令履行其监督检查的职责。
    在法庭上,被告方辩称谢之豹等人认为应该给职工涨工资依据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劳动厅不能以此对民营企业下达晋级增资的纲领性文件。另外,《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13
    条只适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不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
    年2月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述理由成立,驳回谢之豹等人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诉讼请求。谢之豹又败诉了。
    不甘心失败。同月,谢之豹等人又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诉称:原审判认定某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属于陕政办发的26
    号文件中规定的调整对象无事实依据,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令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劳动监督职责。2004
    年4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认定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对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法院终审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该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对该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情况监督检查的法定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过多年奔波,谢之豹终于赢了官司。一时间省内媒体
    竞相报道。记者记得当时的《华商报》的标题是“劳动厅也
    应监管民企”,《西安工人报》的标题是“经营业绩骄人,为何亏待工人”,另外几家媒体的标题更是醒目“退休工人告败不作为劳动厅”等等。一时间,老谢也有些陶陶然,但他也考虑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当时他对记者说:“现在就看劳动部门的执行办法了,如果劳动厅还不执行话我就要到人大申诉。”当时谢之豹开心得笑了,并张罗着给法院同志送去了感谢的锦旗。
    这一年,谢之豹已经63岁了,头发也开始花白。
    判决后,原告又向上级法院申诉,最后省高院依法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谢之豹不顾年老体衰,不是骑自行车就是挤公交,督促落实胜诉判决。
    最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终于有动作了,于2004年5月31
    日以陕劳社函(2004)266号名义,要求督促某锌业公司执行陕政办发《2001》79号文件。谢之豹跑到企业,人家说没有见到这个文件,他又跑政府,人家说早发了,但没有告知你的义务……
    不知经过多少周折,谢师傅见到了这个文件,一见之下,他大感失望。他认为这个督促函,没有按照陕政办发(1998)26号文件和法院判决中的要求对该锌业公司“通报批评、限令改正、罚款”等法定职责,使他胜诉的官司得不到执行……
    在后来的几年里,谢师傅为执行判决跑遍了省市人大,也给相关部门领导写过无数信函,但在各个部门里不是遭到冷遇就是爱莫能助。为此,给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一万多元,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些部门推诿扯皮,造成他再次丧失通过民事诉讼讨回权益的最佳时机。
    记者曾就他耗费近十年光阴打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是否值得与他商榷。他笑道:“我也没想到这场官司会如此旷日持久,当初与我一起讨说法的职工仅剩下我孤身一人,要是知道如此也许不会再打的。你知道我有技术,但因为这个官司硬是放弃了多次的高薪聘请,为进有关部门的大门不知费过多少周折和委屈。曾经有一个部门的领导当面撕毁了我的材料……但是如今我的官司已经不是局限于官司自身,而是涉及到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从这一点讲,这些年我受得委屈也算为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尽了一点责吧。”
    就在这篇稿件即将成稿时,记者获悉谢师傅的问题已开始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正积极协商解决他的一些诉求;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正在大力推进的企业工资协商机制建设,也将有助解决民营和私企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问题,让职工正常分享改革的成果。
    记者期望着谢之豹的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让这位年届古稀的老师傅早日安度晚年。
    本报首席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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