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对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保护对象、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本条例所称黄帝陵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分类第1号,位于延安市黄陵县的黄帝陵及轩辕庙等附属遗存。
《条例(草案)》明确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以及黄帝陵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省、延安市、黄陵县文物行政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黄帝陵保护、管理和文化传承利用所承担的职责。
针对黄帝陵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草案)》对黄帝陵保护规划的编制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在黄帝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黄帝陵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突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保护对象包括黄帝手植柏、保生柏为代表的古柏群及桥山生态环境。同时,规定了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保护古柏群的职责,特别针对两株五千年以上古柏作出“一树一策”规定。
在促进文化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对传承好黄帝陵历史文化、做好黄帝陵知识产权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祭祀活动的具体要求等进行规定。详细规定了政府、事业单位、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对做好黄帝陵文物展示、研究应用、支持保障、文旅开发、产业融合、宣传教育等的具体职责。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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