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人选一般应当在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人大街道工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讨论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和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以及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等,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条例》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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