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受审 案件细节公布
2020年6月21日
华商报独家披露西安停车收费抽取“抽成费”黑幕
2020年6月21日,华商报A04版以《停车收费员的神秘上家迷雾重重的抽成费》为题独家披露了西安停车收费抽取“抽成费”黑幕: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但实际上,收支之间却暗藏着灰色收入……据深喉爆料,收费员每月要向“上家”上交1500元-5000元不等的“抽成费”,或“上家”将收费员工资卡扣留。有的收费员替用别人身份,成了“影子”般的存在。
2020年6月22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成立专项工作组
华商报报道的收费员被收取“抽成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2020年6月22日就报道内容做出回复,称他们高度重视,迅速召集会议,积极研判,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对举报涉及问题开展调查,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收费管理中的问题。
2020年6月23日
西安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开展调查
华商报刊发的停车收费员交“抽成费”报道持续引爆舆论,西安纪检监察2020年6月23日发布消息,关于媒体报道西安停车收费员交“抽成费”问题,西安市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已开展调查。
2021年3月30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一大队长受审
西安市高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案件被告人周某原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某区管理大队队长,任职期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分8次收受他人钱款20余万元,并通过“吃空饷”方式套取入职未上班和离职未办手续人员工资30余万元。
2021年3月31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两人获刑
未央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宁某某、祁某某原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某大队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40余万元。宁某某又收受收费员、停车场实际控制人等十余人26万余元。另查明,二被告人合谋冒领单位工资13.47万余元。宁某某还与他人合谋冒领工资6.77万余元。未央区法院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21年4月6日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受审
2021年4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职务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起,担任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副主任、西安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占道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自2018年4月起,王某每月收受停放中心直属大队原大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每月收取2000元,2018年11月起每月收取3000元,直至2020年5月,共计收取7.1万元。王某收取张某某按月送的好处费后,对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停车场包月停车费的行为予以默许。同时,王某在分管收费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管,放任直属大队私自截留包月停车费、未对收费站点信息认真审核导致部分管理大队出现“吃空饷”情况,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2749887.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管理的人员,在担任西安市停放中心副主任和停车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7.1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2749887.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受贿罪指控供认不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损失274万余元的金额提出异议。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件细节
48000元用于购买衣服、鞋子、文玩手串及吃饭等个人消费支出
4月6日,华商报记者拿到的起诉书透露出了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腐败窝案更多案件细节。
王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涉及的罪名共两项:受贿罪、涉嫌玩忽职守罪。
按照莲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披露,王某受贿的7.1万元都是停放中心直属大队原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送的。
2018年4月,张某某到王某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拿出现金2000元好处费,希望王某在日常工作中照顾一下,王某收下了。
2018年6月,王某得知张某某送来的好处费是从停放中心直属大队管辖的桥下停车场包月停车费中私自截留的,不但未制止和处理张某某截留公款的行为,还继续收受好处费。
就这样,从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每月收受张某某送的2000元好处费,共14000元。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每月收受张某某3000元好处费,共57000元。其中48000元用于购买衣服、鞋子、文玩手串及吃饭等个人消费支出;23000元在2020年6月底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退还给了张某某。
放任和疏于把关造成严重后果
11名工作人员共贪污公款21起
至于其涉嫌玩忽职守,那涉及的人就多了。
起诉书披露:2018年3月26日,时任停放中心副主任、停车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的工作分工调整为负责收费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收费管理部、服务稽查部、技术信息部及各管理大队。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王某疏于对所分管部门的监管,未对自己发现的直属大队私自截留车主包月停车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采取放任态度;未对各管理大队收费站点信息认真审核把关,导致部分管理大队出现“吃空饷”现象。
从公诉书中可以看出,由于王某的放任和疏于把关,西安市机动车停放中心包括管理大队大队长、管理员在内的11名工作人员共贪污公款21起,贪污公款共计2749887.72元。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4.8万。
私自截留包月停车费、代领空饷人员工资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
11人贪污公款274万余元
1.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时任直属大队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员皮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共同贪污直属大队13、14、15、22号停车场包月费120000元。
2019年初,张某某和管理员皮某某合谋从皮某某管理的13、14、15、22号停车场截留包月停车费。13号停车场收费员邵某某、14号停车场收费员史某某、15号停车场收费员刘某某、22号停车场收费员郭某,均按照皮某某的安排截留停车包月费。
张某某、皮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各自分了60000元。
2.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皮某某涉嫌共同贪污空饷人员冀某某、连某某、连某某(另案处理)工资137327.92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张某某、皮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给已离岗人员办理离职手续且正常考勤的方式,将以17号停车场原收费员冀某某名义套取的工资46931.22元侵吞。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两人又将以13号停车场原收费员连某某名义套取的工资34200元侵吞。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两人通过给仅办理入职手续但未上班的收费员正常考勤的方式,将以空挂收费员连某某名义套取的工资56196.7元侵吞。
3.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张某某、管理员姜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共同贪污东快速干道停车场包月费554300元;姜某某涉嫌贪污东快速干道停车场包月费24000元。
2018年4月,直属大队东快速干道停车场开始收费,张某某指使姜某某从收费员处截留停车包月费。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姜某某截留了802300元,其中778300元交给张某某,余款24000元自己侵吞。张某某将778300元中的224000元以北马道停车场停车包月费的名义上交给停放中心;余款554300元由两人据为己有。
4.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贪污丈八停车场D区包月费25000元。
2018年5月,丈八停车场D区收费员杨某某告诉姜某某,有三辆关系车想办包月,问能否优惠。姜某某将此事向张某某汇报。张某某表示3个车每月共交1000元即可。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杨某某转给姜某某共计25000元。姜某某收到钱后,自己拿了11500元,分给张某某13500元。
5.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贪污直属大队8、9、10、11号停车场包月费175290元。
2017年5月,张某某为谋取私利,要求姜某某从直属大队8、9、10、11号停车场收费员组长曾某处截留停车包月费,并向姜某某承诺截留的钱款由二人私分。后姜某某安排曾某每月从上述停车场截留停车包月费。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贪污8、9、10、11号停车场包月费共计175290元。
6.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贪污直属大队2、5号停车场及太白立交停车场包月费90000元。
2017年年底,张某某安排姜某某从2号、5号停车场收费员组长张某某处截留停车包月费,并承诺二人平分。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姜某某安排张某某截留停车包月费90000元,姜收到钱后交给张某某。
7.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共同贪污空饷人员王某工资39043.9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姜某某通过不给已离岗的收费员王某办理离职手续且继续给其记考勤的方式,由姜某某经办,将以王某的名义套取的工资39043.9元侵吞,据为己有。
8.张某某涉嫌贪污如家商旅酒店所交停车包月费46800元。
2018年3月底,直属大队管理员钱某的朋友王某因经营如家商旅酒店需要租用丈八停车场车位,钱某找张某某商量。张某某同意以每个车位每月260元的价格出租,并让姜某某收取停车包月费。
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如家商旅酒店在丈八停车场租用15个或25个车位,将停车包月费122200元陆续通过钱某以现金形式上交。张某某将其中63700元交给皮某某,用于直属大队“小金库”开支;将11700元通过该停车场收费员拓某某上交停放中心;将剩余的46800元侵吞。
9.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涉嫌贪污空饷人员姚某工资69850元。
2017年7月,张某某以姚某(张某某外甥)的名义办理收费员入职手续,未安排姚某上班但正常考勤。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将套取的工资及奖金69850元侵吞。
10.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贪污直属大队14号停车场包月费28560元。
2018年7月,皮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管理的14号停车场收费员贾某某截留停车包月费。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贾某某累计截留停车包月费及维修费28560元,分14次转给皮某某,皮某某将该28560元侵吞。
11.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贪污截留直属大队21号停车场包月费49460元。
皮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收费员马某某截留直属大队21号停车场停车包月费。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马某某按照皮某某安排,每月截留1560元停车包月费交给皮某某,共计2808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马某某截留共计21380元停车费交给皮某某。皮某某将这49460元停车费据为己有。
12.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皮某某涉嫌贪污截留直属大队25号停车场包月费65860元。
2018年10月,皮某某安排收费员邢某某将25号停车场的停车费上交停放中心,为谋求私利要求邢某某帮助其截留停车包月费。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邢某某按照安排每月截留数额不等的停车包月费,分21次微信转给皮某某,共计65860元,皮某某据为己有。
13.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姜某某涉嫌贪污丈八停车场E区停车费73000元。
2018年5月,姜某某要求丈八停车场E区收费员吴某某为其截留停车费。2018年6月,吴某某截留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姜某某。因姜某某嫌少,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吴某某遂按照姜某某的安排每月截留3000元给姜某某,共72000元,姜某某据为己有。
14.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姜某某涉嫌贪污丈八停车场B区包月费41400元。
2018年5月,姜某某让丈八停车场B区收费员拓某某为其截留停车包月费。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拓某某按照其安排每月截留数额不等的停车包月费,通过微信分28次转给姜某某,共计41400元。
15.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姜某某涉嫌贪污直属大队18号停车场停车费6000元。
2019年6月,姜某某要求收费员樊某某为其截留停车包月费。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樊某某按照姜某某的安排给其截留停车费共计6000元,姜某某将之据为己有。
16.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时任停放中心新城大队队长周某(另案处理)涉嫌套取收费员工资共计333692.06元。
2019年9月左右,周某通过利用闫某某、张某某、渠某某、周某某、闫某、辛某某、陈某、张某某、王某、王某某、田某某、邱某、杨某某、梁某某等14名收费员在新城大队入职后未上班或离职后未办手续的收费设备,安排新城大队收费员马某某、王某某等多人持上述14名收费员POS机代打完成收费任务,并将通过代打产生的工资占为己有。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周某套取上述14人工资共计333692.06元。
17.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时任停放中心莲湖大队队长宁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连某某、管理员祁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套取收费员工资共计202400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宁某某在担任莲湖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公共停车位实际控制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办理不在岗人员张某某、张某某、 马某某4名收费员信息,以虚增空挂人员、冒领工资的方式共同套取67700元,其中宁某某从中分得59700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宁某某在担任莲湖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莲湖大队管理员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办理不在岗人员刘某某、罗某某、雷某某、贺某某、魏某某、吴某等6名收费员信息,以虚增空挂人员、冒领工资的方式,共同套取134700元,其中宁某某分得81100元。
18.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时任停放中心城区大队队长及服务稽查部负责人(主持工作)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套取公款共计349637元。
刘某某私设“小金库”并安排城区大队管理员俞某、贺某、田某某,通过套取空挂收费员工资和奖励工资及私收收费员罚款等方式套取349637元。
19.2020年1月至6月,时任停放中心雁曲大队队长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套取公款共计97000元。
2020年1月,高某某伙同管理员刘某、李某和内勤张某某,虚报套取班组长奖励金共计40000元。2020年2月至6月,高某某每月领取管理员李某安排的受疫情影响实际并未上岗的收费员工资3600元到4900元不等,共计22400元。2020年3月至6月,高某某每月收取给予的雁曲辖区空挂收费员工资7200元到9700元不等,共计34600元。
20.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开未央大队队长张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套取公款共计192528.16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张某通过空挂收费员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计37864.09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张某伙同高某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计31331.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张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套取停放中心公款共计12332.57元。
21.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经开未央大队管理员高某(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套取公款共计28738.68元。
2020年5月至6月,高某通过空挂在职收费员非法套取占有公款共计3798.56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高某伙同魏某通过空挂收费员获取收费员工资共套取公款24940.12元。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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