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四天就闪婚,女方索要20余万现金及“三金”等彩礼,但领证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很短,补办婚礼后又“分居”,女方还花钱如流水……8月21日,贵州清镇市法院公开通报了此案,在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方自愿返还彩礼等29万余元。
去年9月,石某和女子李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认识,4天后便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当天,李某向石某索要的彩礼包括银行转账20余万元及黄金首饰(“三金”)。领证后,在随石某回其安徽老家生活的短短3个月内,李某独自返回贵阳两次,算下来两人共生活在一起40余天,剩下50天都是分开生活。
今年1月,双方补办了婚礼。但办完婚礼后,李某就跑到郊区房子和闺蜜住在一起,石某回市区房子居住。夫妻俩短暂的相处时光,要么是闺蜜长期在,要么是李某回贵阳,相互沟通了解非常少。在李某要求下,两人一直分房睡,未履行过夫妻义务。而且,领证后李某花钱如流水,经常找石某要钱,短短两个月石某转账给李某几万元。
这些情况让石某苦不堪言,他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在贵州清镇市法院法官释法说理下,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李某同意与石某离婚,并自愿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法官表示,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期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为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审判实践中,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支付彩礼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考量,互相体谅,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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