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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10:03: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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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从业者保险“诉苦”引发的思考保险带给投保人保障,许多危机与困难因保险而化解,它是众多人心目中生活危机的“保护神”。然而,比
  随着新修改的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给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新的经济形态下,保险险种和业务的增加,保险公司必然需要扩军。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开始凸显。
  据省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省共有保险公司总公司1家,省级分公司44家,陕西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共有各类保险从业人员93343人。其中,正式员工15392人,销售人员77951人。销售人员占83.51%,占绝大多数(此报告统计人数不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目前,保险公司的从业者——销售人员,称为保险代理人。据有关业内人士预估,全省保险从业人数达到30多万(这一数字尚未得到官方机构的确认)。这些劳动者没有按劳动法规享受社会保险,没有各种作为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甚至劳动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保险“职工”的诉说
  “保险行业为何实行保险代理人制度?目前,保险代理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保险行业职工的权益保障,为何还要保留?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记者在基层采访时,总能听到保险从业人员等关于保险业这样的困惑与抱怨。
  那么保险从业人员目前的从业现状到底如何呢?
  从业人员:我们是保险公司“职工”却无社保
  王国告诉记者:“我是中国A保险公司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更无一般公司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我们主要靠佣金,没有保单就没有收入。”
  随后,A保险公司的刘森木也告诉记者:“我是公司客户经理。在公司某某营业区办公。名片、办公地以及考勤、晋升等都说明我是保险公司职工,但确实没有社保和福利。”
  来自B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小丽表达则更直接:“当时看见保险公司招聘广告以及许诺的各种福利保障而去应聘就业的。但是转正后,所谓缴纳各种保险却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商业团险。与一般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社保差距甚远。”
  王鉴向记者抱怨,自从成为C保险公司业务经理,整天“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但应聘时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障根本没有。从进入保险业到现在,为了提升业绩给自己买保险,交保证金,培训考证等,自己已经花费大量资金。如果现在退出,损失更大。
  保险高层:和一般职工没区别但签代理合同
  A保险公司某区域部门经理文武先告诉记者:“我与公司签订的是‘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下面的员工也都是。”
  记者不解:“那平时你如何称呼他们?你们部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他告诉记者:“只有营业区内勤等部分高层才签的是劳动合同。我们部门的内勤算我个人聘任,没有签合同。我称呼底下人为员工。”“你部门的内勤知道他是你私人聘任或者说她知道她是在为谁工作吗?”记者继续追问。“她在为我们A保险公司工作。”文武先干脆地回答了记者。
  关于“为何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提供办公场所”、“都是个人代理人却又被保险公司分为上下级,并‘指挥’”、“保险代理人没有定量的工作目标,没有底薪却被按公司员工要求”等问题,文武先也是一头雾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他告诉记者:“这样说吧,我感觉我们跟一般公司的业务部门一样,没什么区别。做业务赚钱,也有‘工资’卡,员工,办公场所,考勤制度,晋升制度,奖罚制度……只是有些名词叫法不同罢了。”
  C保险公司的殷颖则指着自己的日记本告诉记者:“你看,这里面有单位的各种标识和新人应知应会,开会请假制度等。我们考勤很严格,指纹签到,迟到扣10元,早退扣20元,旷工一天扣50元。我们有严格的晋升制度,主任,经理等职位必须自己努力增员和拉保单。我们和别的单位职工一样上班劳动,可为什么我们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业收入:无底薪并非招聘所说的高收入
  保险代理人刘森木告诉记者:“我们没底薪,个人能拉到的保单有限。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好销售些,但佣金很少,只有3%—5%。连续缴纳多年的首年高些,但税收相对就高,也不容易拉到。所以好多人把全身的力气都使在了多年缴费型保单上,但往往很长时间没收获,收入少得可怜。”
  A保险公司“老人手”老张称,要想收入高就得按照保险公司金字塔分配制度想办法晋升主任、经理、营销总监等职位,从底下人保单里获得利润。但晋升有要求,一线必须每个月有几单长期(15年、20年、30年等多种)寿险保单,外加几个增员以上才可以晋升。很多时候为了晋升,获得金字塔顶的几何倍增利润,许多条件不够人员往往弄虚作假,使出各种办法。抢人、拉人,以1000元等价格买卖准增员(欲参加保险营销人员);当月没有合适人寿长期保单,便自己掏腰包买或者花言巧语让家人及亲戚朋友等购买。更高级别的晋升需要长期寿险数量以及增员更多,因此这个行业里赚钱已经变质了,感觉好象在搞传销。如果按照正常业务开展,根本没有多少。
  王春告诉记者:“我曾经是E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我们没有基本工资,就是靠佣金。可是好不容易佣金多了的时候(个人拉的多年缴纳型保险单子多了时),公司就以各种名目罚扣款,逼迫或找理由随意解除代理合同,后续利益也就没了。”
  从业处境:从业者需专职且不许有第二职业
  既然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职工,正常佣金收入也不高,那么保险代理人能否拥有第二职业?
  有关法律人士称:不能。看起来保险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没有定量的工作目标,流动性极强,显得很自由,很随意。然而那只是理论上的自由。在保险实务中,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即禁止个人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依据这些规定,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便只能代理个人寿险保单销售工作,不得兼职,而且只能接受一家寿险公司的委托,否则便属违规。
  通过广泛调查采访,记者发现保险从业人员普遍认为自己是保险公司职工,但签订的是保险代理人合同,没有底薪和社保,更不存在各种职工福利。保险行业招募代理人以及后期开展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误导,很多保险员误解保险代理人是对保险营销人员职务的一种专业称呼,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另外,保险员的对外名片、办公形式、考勤制度以及职位晋升等均类似于劳动关系形式。保险从业人员维权难
  保险从业人员究竟和保险公司属于哪种关系?以至于权益被侵犯,诉求权益保护又面临怎样的难题?
  实例:保险代理人权益受侵维权难
  事例一:2004年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刘某诉称:在该保险公司工作多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保险公司对自己为公司作出的贡献予以了充分肯定,曾向其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保险公司单方面辞退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益,诉请保险公司补发工资,补办养老保险等。
  而保险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先后以“刘某不能提供与保险公司存在充分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为由,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
  事例二:2014年5月底,邓先生因病被某寿险公司辞退。而此前他在该寿险县级营销部工作了13年,担任过业务主任、内勤、续收等工作。他先后向该寿险支公司及省分公司申请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但多次索要补偿金未果。
  10月28日,该寿险支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认为邓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代理保险合同,补偿金问题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
  据记者了解,像邓先生这样因病因伤等各种原因被“辞退”的情况,在保险行业里多不胜数,维权大多也没有任何结果。
  业内人士: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
  某业内人士称:“按理说保险代理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有些人整天坐班,甚至24小时手机不能关;有的人按说比较松散,保险公司不管其上不上班。但是这个行业一律签这个保险代理人合同,用这种形式来计算其所有从业人员的报酬,规避法律,以使用廉价劳动力。即便按现状来讲,保险公司按照劳动法式日常管理,也应该签订两个合同。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员工,不是马路上随便拉来的一个人,干一次性或者临时性的工作的。他们除了保单以外,在保险公司里还承担了很多工作,这就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所以不排除其两个身份,是职工也可以是保险代理人。”
  另一资深法律人士说:“保险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理论上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然而保险公司普遍对个人代理人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个人代理人每日要参加早、夕会,周末还经常要参加保险公司举行的以士气激励为主要目的的全天培训,若有迟到、早退等,就得‘乐捐’。用人单位以保险代理合同来抗辩双方非劳动关系,有所牵强。因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底薪、不享有公司员工待遇、要接受比员工更严格的考勤管理,还不得兼职,属于比较‘任性’行业之一。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的现状,使得代理人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极易产生各种纠纷。”保险业要逐步理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性岗位上,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保险这类企业,如何破解目前面临的这些难题,走出从业人员维权难的“囧境”,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律师:制度性缺陷须完善
  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张玉林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使用劳动力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并对劳动者实行劳动法式的管理,肯定适合《劳动法》。可是,一个行业,成建制,成范例式的完全实行单一的保险代理合同,不搞劳动合同,我们工会认为它是错误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诞生于保险公司是国家机关时,为区别销售人员和公司机关人员,当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界定了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关系。但这种保险代理关系严重影响到了以后的整个保险行业职工的依法维权。这是一个制度性的缺陷,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他同时提醒:“有一个办法可以区分招人的性质,就是看所签合同。如果是正式劳动合同,那就底薪、社保、职工福利待遇都有;如果签的是代理合同,那属于民事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管辖范围,劳动者也就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福利待遇。不要轻易相信熟人介绍或公司口头承诺的福利,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核对无误后再签字,否则后期维权将会很困难。”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理顺劳动关系解决社保等问题
  省保险行业协会2012年8月份公开的陕西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据统计,2011年西安地区寿险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仅为1300元左右,自2005年以来几乎没有明显上涨,相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营销员购买能力明显下降,与多数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持续上升相比,绝大多数营销员没有底薪和社保,且税负较重,生存环境堪忧。
  省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报告认为:全行业应主动协调沟通,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结合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及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广大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切实改善销售人员的生存环境;加强与劳动保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反应业界诉求,进一步理顺广大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运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保险营销员医疗、养老等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另外,丰富行业从业人员文化生活,通过组织开展别开生面的公司活动、行业活动,积极参与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中国保监会:探索新模式3-5年改善待遇和保障
  中国保监会称2012年10月已经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在分阶段推进。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保监会认为: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是目前保险营销队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中国保监会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探索保险营销新体制,改善营销员特别是基层营销员的待遇,提供更多的保障。可以将代理制转为员工制,也可以在不改变现行代理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可以所有机构一起改,也可以选择部分机构改;可以全公司执行一个制度,也可以先选择部分绩优营销人员先行先试等。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先行试点,用3年、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总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符合“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改革方向和措施,中国保监会都大力支持。
  发展趋势:保险业将由代理制向员工制转换
  去年,北京电视台报道称:保险行业由于从业门槛较低,国内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以人海战术为主体开展营销活动。结构单一,代理人没有社保,无劳动合同等归属性因素颇受争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保险行业的员工将迎来曙光。一种由中美国际推行的员工制创新了制度设计。通过压缩管理成本来提升员工的收入水平,除了给业务员五险一金及底薪外,员工的佣金待遇较同业的平均水平也将提高10%-15%。不过将来的应聘淘汰率将达到65%。
  但这些目前还尚未有明朗之说。本报记者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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